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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快報訊 記者陳楊 通訊員粵工商報道 想拿“馳名商標”做宣傳,罰10萬!5月1日,新修正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(以下簡稱新《商標法》)正式實施,省工商局昨日明確表示: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禁止用在商品包裝上,或廣告宣傳、展覽上,否則將面臨10萬元罰款;但已印有該字樣且在5月1日前進入流通領域的商品不在受罰之列。
  商家濫用“馳名商標”做宣傳
  新《商標法》要求,生產、經營者不得將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用於商品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於廣告宣傳、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,否則處10萬元罰款。這意味著,馳名商標擁有企業5月1日後不得生產帶有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的產品,廣告經營單位及發佈機構從5月1日起也不得用馳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。
  曾幾何時,“請認準中國馳名商標”這一句廣告詞已讓消費者耳熟能詳,而“馳名商標”也被消費者認為是商品質量好、信譽高的代名詞。其實並非如此。
  廣東省工商局商標管理處處長吳勵超表示,“馳名商標”其實是一個法律概念。“認定馳名商標,是對高知名度商標擴大保護設定的制度,也是中國加入WTO承諾履行的義務。對於規制仿冒行為,起到了有效遏製作用。”吳勵超說,現實狀況則是,有些企業把馳名商標當成榮譽稱號進行片面宣傳,使之成為不正當競爭的因素。這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。
  五一前上架“馳名”商品不罰
  新《商標法》的實施對廣東而言,影響重大。廣東省馳名商標總數多年位居全國第一,到今年初,已達到566件。
  目前雖未到5月1日,但各地已出現一些商場、超市禁止印有“馳名商標”的商品入場,以免牽連受罰。相關企業連連訴苦。日前,國家工商總局再發通知明確:“馳名商標”用於商品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並於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。
  “這是說,5月1日前,這些印有馳名商標字樣的商品只要離開生產領域,進入流通領域,如批發、零售、在物流過程中都不算違法,但不包括庫存。”吳勵超補充說明。
  但對於這些商品,是讓其售完為止,還是過了緩衝期限後統一時間下架,工商總局並未說明。“目前還沒有時限,可能還要在五一之後執法實踐中,視具體情況再說。”吳勵超說。
(原標題:已印有該字樣且在5月1日前進入流通領域的商品不在受罰之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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